一、投资定义
阿曾于1993年出台了首部投资法,鼓励私人投资并赋予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更多的外国投资,阿于2001年8月出台了新投资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
法律规定在物资生产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本国和外国投资以及在转让经营和许可证范围内实施的投资均可享受新法所提供的优惠。
投资的概念确定如下:
1、用于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改建企业范围内的资产购置。
2、以货币或实物形式进行的资本参股。
3、在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的范围内恢复企业生产。
除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对行业外,投资不受领域的限制。
新投资法与过去最大的区别在于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规定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投资办厂,也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行参股、并购,并保证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境外。为加大引资力度,阿政府建立了支持投资基金和优先投资机制。
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开销,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投资给予特殊税收照顾及经营便利。
二、投资管理
阿政府在2002年6月成立的新内阁中将原来的参股和改革协调部更名为参股投资部,同时根据《投资法》规定设建国家投资发展局,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为简化投资程序、提高引资效率,阿国家投资发展局实施“一站式”服务并在各省设置了“一站式”办公机构,综合工商行政、税务、海关、城管、国土整治和劳动等多部门职能,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按程序规定,对于投资项目建设阶段的优惠申请,投资局应在提交申请优惠48小时内向投资者给予答复;对于投资项目经营阶段的优惠申请,应在10天之内给予答复。如果投资者未获答复或对投资局的决定有争议,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局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
投资局的决定可以诉诸法律。投资局的决定,除说明享受优惠的投资者外,还要确定向其提供的优惠条件,
在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阿尔及利亚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除现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所实施的投资不得通过行政途径征用。对于征用,应予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因投资者引起或因阿政府对投资者采取措施引起而产生的外国投资者和阿政府之间的任何争议,将诉之于有关司法部门。与阿政府签有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双边、多边协议的或签有含仲裁条款的特别协定的除外。
三、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分为三个层次,主要内容如下:
(一)普遍优惠: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向阿投资发展局申报并获批准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2、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三年内:
免征公司利润税(IBS)
免征职业活动税(TAP)
(二)在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注册和增加资本时,注册税按千分之二征收
经国家投资发展局估价后,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为实施投资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2、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
10年经营期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和职业活动税(TAP)
用于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从购置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土地税
给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资的额外优惠,例如结转亏损、折旧期限。
(三)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这类投资需由投资发展局代表国家和投资者谈判、签订有关协议,经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全部或部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最长5年)
免征进口或当地购买的投资所需产品、服务所有应征税收
免征与生产有关的不动产转移及为其刊登合法公告的注册税
免征注册和增加资本时的注册税
免征生产所需不动产的土地税
2、在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后(最长10年)
免征公司利润税(IBS)
免征职业活动税(TAP)
此外,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议,还可依法对于此类投资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
四、投资优惠政策例外
上述有关投资减免税收的政策并非适应所有投资的经营范围和与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第07-08号法令列出了不能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投资活动和相关产品、服务的清单:
被排除的投资活动范围。根据上述法令,归于清单中所列活动(如下文)、承包税系统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小型商贩)、未经商业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已适应了针对其项目的特殊优惠的投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于投资法的其他活动不能享受07-08号法令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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